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博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专门人才和高素质的创造性人才。
(二)博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研究实践来进行,重点是培养创造性地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和优良的学术作风。
(叁)因材施教,注重发挥博士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叁条 博士生的培养目标: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叁)身体健康。
第四条 博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要健全博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制和队伍,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叁落实。针对博士生的特点,贯彻落实把德育放在首位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贯穿到博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第五条 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5年。可延迟毕业,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六条 加强博士生人文素质教育。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博士生必须通过中国语文水平考试。
第二章 培养指导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及其博士生导师可招收、培养博士生。学术水平较高、科研经费充足且其所承担的课题适合于做博士论文的教授或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可以在博士生导师的支持下以副导师的身份培养博士生。
第八条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博士生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院(系、所)在培养博士生工作中的作用,把集体培养与导师指导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与业务培养统一起来,为博士生创造良好的学术和育人环境。有关院(系、所)应组织审查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协助组织博士生的选题、阶段进展和论文报告会。根据研究方向的特点,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并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建立定期指导制度。指导小组成员一般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至少叁位专家学者组成,要尽可能地吸收有博士学位的年轻副教授参加。对于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实行双导师制。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叁)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生活资助。
(五)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六)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七)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八)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九)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导师是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导师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也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实行导师与博士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导师要把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对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并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各院(系、所)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在培养期间博士生导师连续出差或出国讲学、进修,所在院(系、所)应在导师外出前督促其落实外出期间的指导力量。凡离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者,均应在离开前办好交接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叁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单位进行博士生培养管理的重要文件,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及根据本院(系、所)实际情况的其它内容(如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检查。
第十叁条 培养方案一般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即专业,下同)制订,对于一些条件成熟的一级学科鼓励按一级学科制订。研究方向的设置要根据本学科的发展趋势,结合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培养方案应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文献与书目等。对于以最新文献资料作为教学内容的也应按相应的要求制订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每个博士生都应制订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培养条件、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个人特点,由博士生导师负责组织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培养计划应对指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博士生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及综述报告、科学研究、选题报告、阶段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实践环节等项的要求和进度作出计划安排。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经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审核后于博士生入学后第一个月内交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员,博士生、导师、院(系、所)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允许个人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及时报院(系、所)备案。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十九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必须达到规定学分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培养内容包括课程学习与研究环节,具体要求按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生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理工农医各专业博士生必修"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简称"技术哲学"),文科各专业博士生必修"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
(二)英语论文写作:为博士生必修课。对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的博士生,可在"英语论文写作"与其原修“第一外国语”两门课中选修一门。
(叁)学位要求课程一般应从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中选取。选修课可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选定或者根据需要和开课条件另行开设。
(四)专题研讨:专题研讨是培养博士生综合能力和进入学科前沿的重要环节,是学位课程的组成部分,博士生应在导师确定的专题领域,查阅国内外最新文献资料,撰写研讨报告,积极参加院(系、所)组织的专题研讨课。
(五)跨学科课程:指本一级学科以外的相关学科的研究生课程。为了适应学科交叉需要,博士生应选修跨学科课程一门,跨学科课程一般应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硕士生学位要求课程中选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可采取课堂讲授、课堂讨论、学术讲座等形式。学位要求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考试或考查。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的修课时间可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在个人培养计划中作出具体安排,可安排在论文工作前,或者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同时进行,但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修完所规定的学分。
第五章 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第二十叁条 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培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应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论文的课题要求:博士生学位论文必须有课题来源,并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其选题范围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开发研究。博士生的论文工作应以社会发展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国家基金和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为背景。要注意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课题论证、承担和参与鉴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科研实践活动,增长才干,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组织科研活动的能力。博士生必须完成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入学后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所选定的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课题要求,查阅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报告。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并就选题的科学根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课题可行性等作出论证。博士生应在第叁学期内完成论文选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论文资格审查:博士论文资格审查一般安排在博士生入学后一至一年半内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文献综述报告、课题来源与选题报告,学位论文的前期进展情况及其选题是否能达到博士论文的水平等。博士论文资格审查方式是由博士生向博士生指导小组作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进行答辩。根据博士生的选题报告、答辩情况、课程成绩和实际表现,由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论文资格审查后报研究生院批准。通过博士论文资格审查后,博士生即可进入博士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博士论文资格审查者,一般在第一次论文资格审查后半年至一年内可再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论文中期进展报告:论文课题进行到中期(选题后一年左右),由博士生在院(系、所)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作论文阶段进展报告,汇报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计划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交与会者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技发展或社会发展有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叁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在发表学术论文方面的要求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叁十一条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核认为论文符合要求的,由院(系、所)会同导师组织有关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预答辩。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中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形成答辩稿。按《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叁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博士生应根据论文评阅与答辩中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形成正式的博士学位论文。经院(系)学位审议委员会审议,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第叁十叁条 博士生的考试试卷、文献综述报告、选题报告、阶段进展报告和学位论文应归入博士生业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叁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校研[2007]72号)同时废止。
第叁十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创新研究院博士生的培养按创新研究院的相关规定执行。